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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20 信息来源:人力社保厅 浏览次数: 字号:[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安厅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浙人社发〔2012〕19


关于转发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

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局,杭州、宁波、湖州市司法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省公务员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安部文件

法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人社部发〔2011〕115

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

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适应当前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报考年龄条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

  二、地市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为,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下发后实施。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本通知精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

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公务员考录通知

  抄送: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1月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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