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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1.省部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安置企业)认定
6.设立、撤销技工学校审批
7.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8.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9.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10.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11.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审核 

省部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事项名称:省部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责任处室:劳动工资处        联系电话:87053063

办理对象:省属企业

设定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申报条件:

1.企业中的管理、外勤、推销、值班、司机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交通、邮电、渔业等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和地质、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企业报送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实施细则,经办人初审后,由处长批准。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事项名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责任处室:培训处         联系电话:87057810

设立依据:《劳动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理对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机构

申报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申办报告、《浙江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申报表》

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提出申请;

2.相应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2个月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事项名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责任处室:培训处          联系电话:87057810

办理对象:考证者

设立依据:《劳动法》、《职教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理条件:符合所考职业(工种)等级的申报条件,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鉴定,证书内容填写属实、规范

办理程序:持《发证花名册》及打印好的证书到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浙价费(1999)496号、浙财综(1999)139号;工本费4元/本

办理时限:即时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

事项名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

责任处室:培训处        联系电话:87057810

办理对象:民办培训申报机构

设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申报条件: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符合我省职业培训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申报材料: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部、省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材料

办理程序:

1.单位提出申请;

2.报主管部门同意;

3.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6个月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安置企业)认定

事项名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安置企业)认定

责任处室: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85108830

办理对象:在杭省部属企业和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设定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国务院66号令);《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1年省政府11号令);劳动保障部《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省委〔1998〕15号);《浙江省劳动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浙劳就〔1998〕250号)

申报条件:新办企业当年吸纳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60%(含)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员工花名册(所有在职职工)复印件;

7.劳动合同(签订1年以上)复印件;

8.企业上一个月度工资发放名册复印件;

9.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10.主管部门安置富余职工的凭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

11.社会招聘凭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的招聘录用备案花名册和《失业证》复印件。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以内


设立、撤销技工学校审批

事项名称:设立、撤销技工学校审批

责任处室:培训处          联系电话: 87053068

办理对象:技工学校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申报条件:符合《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合格技校评估细则》规定的技工学校开办的场地、师资、教学设备条件;符合撤销的规定

申报材料:申办报告、《浙江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细则》规定的技校开办的场地、师资、教学设备等材料

办理程序:

1.办学单位提出申请;

2.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申请材料;

3.省劳动保障厅根据省政府授权审批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6个月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事项名称: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责任处室: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85152875、85109458

办理对象:在杭省部属单位和拟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0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

1.有规范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

3.有不少于5万元的注册资本;

4.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开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申请;

2.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3.有关固定服务场所、设备和资金的证明;

4.从业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30日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事项名称: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责任处室: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85152875、85109458

办理对象:拟在浙江省注册开办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法人

设定依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14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0号令)、《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3.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申报材料: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在接到申请后,应将其中下列文件转交省劳动保障厅:

1.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3.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4.住所使用证明;

5.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和时限:

1.申请者应依法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提出申请,并呈报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关文件。

2.省劳动保障厅接到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转来的申请文件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上述文件退回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3.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接到省劳动保障厅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者。

4.获得批准的申请者,自接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并应于登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到省劳动保障厅办理备案手续。

收费情况:不收费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事项名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责任处室: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85155710

办理对象:未取得在我国的定居权,申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国人和申请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设定依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申报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聘用外国人须提供下列有效材料:

1.营业执照、注册证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章程等用人单位法人资格材料;

2.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3.聘用意向书;

4.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5.拟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7.拟聘用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证照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48号)规定,收取《就业证》工本费10元/本(人民币)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事项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责任处室: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85155710

办理对象:申请在我省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我省所有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

设定依据:原劳动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行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办证委托办理制度的通知》(浙劳社就〔2001〕156号),自2001年8月1日起,这项工作已委托各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直接办理

申报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聘用台、港、澳人员须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1.营业执照、注册证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章程等用人单位法人资格材料;

2.聘用台、港、澳人员原因的报告;

3.聘用意向书;

4.拟聘用台、港、澳人员履历证明;

5.拟聘用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6.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

7.拟聘用台、港、澳人员健康状况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证照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48号)规定,收取《就业证》工本费10元/本(人民币)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审核

事项名称: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审核

责任处室: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联系电话:85152875、85109458

办理对象: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

设定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0号)

申报条件:

1.有规范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

3.有不少于5万元的注册资本;

4.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开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申请;

2.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3.有关固定服务场所、设备和资金的证明;

4.从业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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